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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最新信息 ※
1、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
2、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 有问有答 ※
3、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满足什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4、增值税发票当月未认证,如何记账
5、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 温馨提示 ※
6、十月征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最新信息※
1、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0]17号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下称通知),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
通知指出,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附件2)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附件3)自2010年4月26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设备,在2010年10月26日前继续按照《暂行规定》附件3执行;自2010年10月26日起(含10月26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且在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申报进口的,仍可按《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
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6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6日之前有效。上述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申请享受2010年4月26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报告有关格式及要求进行了修订,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5废止。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按照《暂行规定》及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2010年1月1日至4月26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进口需求。
2、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特此公告。
※ 有问有答 ※
3.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满足什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2515号):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4. 增值税发票当月未认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进项发票没有认证时,你可把未认证的进项税额计入: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到下个月验票后再把这个数转到进项税额明细科目里。
5. 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温馨提示 ※
6. 十月征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
1. 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 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