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导报2016.1

发布时间:2016/2/1 点击量:2855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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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信息 ※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申报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88号)
 
 
 
 
※ 最新信息 ※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申报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您正确申报营业税减免税事项,自2016年2月1日起,我局将上线运行新的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申报系统。您可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纳税申报-营业税减免税申报”模块进行营业税减免税备案及申报事项。 
    新系统上线一个月后(2016年3月份)原营业税减免税申报功能将停用,即屏蔽“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纳税申报-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款”模块中“营业税及附件的减免税申报”功能。现就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申报减免税事项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或审批的营业税纳税人(具体减免税事项见附件),一旦符合减免税条件,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或在网上进行营业税减免税备案;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备案或审批后方可进行减免税申报。 
    二、备案方式 
    请您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纳税申报-营业税减免税申报”进入营业税减免税备案模块,根据不同营业税税目选择相关减免税项目。 
    不能进行网上备案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事项为一次性办理。备案完成后,纳税人在减免税有效期内,凡适用的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无需再次进行备案或更正。
    前期已到税务机关完成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本次可不用再次进行备案。 
    三、备案时间 
    自2016年2月1日始,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申报系统上线后,您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上网进行营业税减免税备案,凡已完成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均可在营业税征期内进行减免税申报。 
    未按规定进行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将无法完成正常的减免税申报。 
    四、审批方式 
    目前,仅有“营业税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这一事项需要进行营业税减免税审批。对于购买了税控收款机还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进行减免税申报。 
    对已享受完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无需再次进行申报。未享受完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进行减免税申报。
    五、申报方式 
    在完成营业税减免税备案或审批事项后,请您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纳税申报-营业税减免税申报”,进入营业税减免申报模块进行减免税申报。如您前期已到税务机关完成减免税备案或已经完成减免税审批,可直接进入营业税减免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六、纳税人正常缴纳营业税税款的申报仍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纳税申报-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款”模块进行。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申报技术支持电话:4006022366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8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补充公告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应的应税服务范围执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附件1)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以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本公告统称为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二)《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三)《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3.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七)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五、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申报免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4)。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需填列外购对应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四)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五)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六)本公告第四条第(六)项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退(免)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按有关规定处理;存在其他审核疑点的,对应的退(免)税暂缓办理,待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
  七、主管国税机关对申报的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以及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退(免)税,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规定。           
 (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签订的对方应为境外单位。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应为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对跨国公司的成员公司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收款凭证是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的,应要求企业补充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且企业提供的收款凭证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四)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应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   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大于收款金额的,应要求企业补充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的,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其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还应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       
  八、本公告未明确的其他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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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5636223/6593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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