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导报2011.1

发布时间:2011/2/1 点击量:3712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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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最新信息 ※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2、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有问有答 ※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 友情提示 ※
关于2月常用税种征期的规定

 


※最新信息※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10〕2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33号)的规定,现将2011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凡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以在办理交强险之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二)其他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个人购置的新车辆,纳税人应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需携带的证明材料
    (一)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时,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其中,载客汽车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纳税人还需提供车辆登记证书。
    (二)购置新车辆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
    (三)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纳税人,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所有权变更年度完税凭证,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办理信息变更后再行申报纳税。
    四、完税凭证的开具
    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可凭交强险保单中的完税信息作为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如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可以在缴纳税款的15日后,持保单到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五、申报缴纳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大型客车

每辆

600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每辆

540

小型客车

每辆

480

微型客车

每辆

30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

 

摩托车

每辆

120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2、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 有问有答 ※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对于企业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以外,其他股权投资损失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报批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
  (三)原始投资(股权转让成本)的验资报告;
  (四)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 友情提示 ※
关于2月常用税种征期的规定
1. 1-16日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 1-24日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无税申报
3. 1-28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6号新族大厦附楼107/118室
电话:85636223/65931321
传真:8562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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