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导报2010.2

发布时间:2010/2/1 点击量:3738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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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最新信息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热点问题 ※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扣除问题
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 有问有答 ※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计算年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时能否减除费用扣除额?
6、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税款返还手续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最新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2009年12月31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热点问题 ※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扣除问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9]27号文件《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有问有答 ※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计算年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时能否减除费用扣除额?
年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减除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计算年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时不能减除法定费用扣除额(每月2000元),及附加费用扣除额(每月2800元)。
    例如: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含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同时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0000元。
    该纳税人年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130000元。
6、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税款返还手续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征税?(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的所得税处理是否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相同?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也未规定其作为免税收入,因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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