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导报2015.1-2

发布时间:2015/3/2 点击量:2693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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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信息 ※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公告
2、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地点迁址通告
6、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4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通告
7、2014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
 
 
 
  
※ 最新信息 ※
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公告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换照范围
持旧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 换照时间
本次换照不设截止时间。请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换照时间。
三、所需材料
1、加盖公章的《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登记表》(可在北京市工商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也可到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窗口领取)。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地点迁址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自2015年2月1日起迁址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六区五号楼(邮编:100013)办公。
  特此通告。 
六、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4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通告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 qyxy.baic.gov.cn/beijing)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2014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尚未报送公示2013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在此期间一并完成。
七、2014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6号
新族大厦附楼107/118室 
电话:85636223/65931321  
传真:8562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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