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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信息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有问有答 ※
关于“三证合一”的有关问题
※ 最新信息 ※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四、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六、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七、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有问有答 ※
关于“三证合一”的相关问题
问1: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问2:“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何时实施?
答: 自2015年9月29日起,我市对新设的企业类市场主体,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问3:“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多长?
答:根据工作安排,过渡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工商登记部门对2015年9月29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将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换发工作。过渡期内,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问4:“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以后税务登记就取消了吗?
答:需要明确的是,“三证合一”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问5:“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自2015年9月29日起,新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其他机关(编办、民政、司法等)批准设立的主体暂不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问6:“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什么变化?
答:“三证合一”推行后,新办企业及换发证照的企业将取得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载有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既是企业的工商登记号,又是税务登记号。
问7:企业名称变更了,换了三证合一的新证,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变更吗?
答:需要。发票专用章上的代码应与持有的证照对应,持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持有税务登记证的与税务登记证号一致。
问8:三证合一以后30日内未去税务机关报到,是否属于逾期登记?
答:企业在工商登记,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后,30日内未去税务机关报到,不属于逾期登记。
问9:换了三证合一新证的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变更,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还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答:实施“一照一码”改革后,不论是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还是尚未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的变更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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