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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信息 ※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线运行新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通告
※ 有问有答 ※
1、企业与个人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贴花?
2、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3、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月忘记申报抵扣了,本月还可以抵扣吗?
4、作废代开发票,是否退还已纳税款?
5、我公司向个人借款,付给个人利息,签订借款协议,标明出借款项的个人不承担任何税款,由我公司承担营业税及附加税,我公司去税务代开发票,这样合理吗?符合税法规定吗?
※ 最新信息 ※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线运行新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局将上线运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届时您应根据不同的申报事项分别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和“北京地税官方网站”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填报的纳税申报表(主要适用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一)报表样式
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共7张(详见附件1),其中《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原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原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季度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等网上申报表的样式将发生变化,同时还需附带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请您特别关注并提前查看相关文件了解。
(二)申报位置
请您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首页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进入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块,并根据不同申报表的适用范围选择相关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通过上述新系统申报后,与之相对应的原申报系统无需再次申报。
(三)申报期限
请您根据相关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详见附件1),特别注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原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申报期限由次月月底规范为次月十五日内。
(四)缴款方式
新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上线后,您须采取先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再缴纳税款的方式。请您首先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首页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没有应纳税款的,整个纳税申报事项完成(无需再进行“分税种无税申报”);有应纳税款的,再到“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首页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模块下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的金额缴纳税款。
二、通过“北京地税官方网站”填报的纳税申报表(主要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
通过“北京地税官方网站(www.tax861.gov.cn)”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共6张(详见附件2),请您通过“北京地税官方网站”首页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查询服务”进入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块,并根据不同申报表的适用范围选择相关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申报技术支持电话:4006022366,88312811-857
※ 有问有答 ※
问1:企业与个人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贴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问2: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只有实际支付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方可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扣除,只计提未实际支付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问3: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月忘记申报抵扣了,本月还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除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第二条的客观原因以外,未按照规定申报期限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继续申报抵扣。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4:作废代开发票,是否退还已纳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四条规定,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所以,代开发票需要作废的,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
问5:我公司向个人借款,付给个人利息,签订借款协议,标明出借款项的个人不承担任何税款,由我公司承担营业税及附加税,我公司去税务代开发票,这样合理吗?符合税法规定吗?
答:贵公司借入个人款项,支付利息给出借人,应由取得收入方开具发票提供给贵公司。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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