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导报2016.2

发布时间:2016/3/4 点击量:2795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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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信息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 有问有答 ※
微信红包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最新信息 ※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
为方便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决定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部分申报表。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六、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一)《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七、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严格按照76号公告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所需提供资料及企业需留存备查的资料详见《2015年度北京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二、《目录》共计4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不履行备案手续的事项3项、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的事项20项、除《备案表》还需报送其他资料的事项22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适时更新《目录》。
  如纳税人办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事项未包含在《目录》所列45个事项中,请按照76号公告所附目录及后续更新目录的要求办理。
  三、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可以自行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一)汇算清缴期内,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的,应按照《目录》要求报送备案资料;企业采取网络方式备案的,应按照《目录》要求向税务机关上传电子备案资料。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项目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三)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期间,如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且需要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可以自行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附件中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的相关内容(包括附件1的第一条和第二条、附件2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时限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同时废止。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 有问有答 ※
问:微信红包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除了个人,在这个春节,不少企业也加入了派发红包的大军,比如,不少商超就采取发放现金红包和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的形式来回馈消费者。那么,这些形式的红包发放中,企业是否应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那又该如何扣缴呢?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等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微信红包通常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发放红包的可以是个人或企业,接收红包的通常为个人。取得个人发放的红包,与取得企业发放红包、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的纳税义务不尽相同。
 
不予征税的三种形式: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派发包括企业老总(而不是企业)以个人资金或奖励基金向所属企业职工个人派发的红包。  
3.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对于抢到0.01元的红包,适用免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注意每笔代扣税款明细数据都应符合上述规定。
 
以下情况需由企业代扣个税:
1.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此种情形存在于企业与职工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
2.企业派发给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这里的个人应属于非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的其他个人,如对众多的非特定消费者和厂商促销人员。
3.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运作这样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企业派发红包的活动是一种宣传推广的营销行为,如果将派发红包的促销行为外包给第三方支付微信红包,应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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