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导报2014.1

发布时间:2014/2/3 点击量:2778 】【打印 关闭

 
最及时的政策解析  最新鲜的热点资讯  最贴心的特色培训  2014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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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信息 ※
1、2013年10月起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启用网上办税服务厅
2、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目前开通功能
3、服务等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4、合同(备案)报告管理
※ 热点问题 ※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有问有答 ※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最新信息※
一、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操作简要说明
第一步、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初次登陆需环境检测)
  打开IE浏览器,输入http://bjsat.gov.cn/BSDTQD(注:BSDTQD为大写英文字符)登录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登陆办税服务厅。
  初次登陆系统将进行环境检测,操作步骤:1、安装IE7以上浏览器;2、按照提示安装FLASH插件;3、CFCA签名环境点击下载安装;4、是否加入安全站点:点击IE窗口的“工具-Internet选项”,然后请您选择“安全”选项卡后点击“受信任的站点”后点击“站点”按钮。将http://bjsat.gov.cn/地址添加进信任站点中后点击“确定”按钮(“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不能点选√)。在添加信任站点成功后,您还需要对浏览器的ActiveX控件进行启用设置,请您点击IE浏览器的“工具-Internet选项”并选择“安全”选项卡中的“受信任站点”,点击“自定义级别”按钮,将“ActiveX控件和插件”下的除“ActiveX控件自动提示”外,其他带有“ActiveX”字样的所有选项都选择启用。
  第二步、填报涉税业务申请
  点击办税大厅右下方的小地图,选择审批备案大厅;也可以点击右方的窗口“涉税审批备案中心”可进入涉税审批备案中心。
  纳税人可选择相应的窗口办理所需业务,选择需要办理业务的相应窗口及相应业务事项进入登录界面,选择CFCA证书登陆(此操作须在安装过CFCA证书的电脑上进行)点击“我要提报一个新申请”后进入业务资格确认界面填写申请表,完成后上传附送资料。点击浏览按钮,选择相应影像资料,填写备注,然后点击上传资料,符合要求则提示上传成功;如不符合大小要求,则会提示,请修改后再次上传(可下载图片裁剪工具进行处理)。全部上传完毕后,勾选所有必需上传的附件后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然后点击下一步填写正确的校验码后确认提报。
  第三步、查询税务机关反馈结果及消息通知
  定期查询申请信息税务机关反馈结果:
  1、如申请中的附报影像资料不全,请补正:所提交的附送资料缺失,请重新修改附送资料后再次提交此业务。点击‘查询税务局反馈信息’可以看到所缺失的附送资料信息。
  2、税务机关受理后,通过消息中心发送消息通知(文书状态栏的小喇叭),同时业务状态屏上方会滚动播放税务机关发送的消息通知。企业根据提示携带纸质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继续办理。
  第四步、领取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
  申请业务已办结,点击‘查询税务局反馈信息’可以看到审批完成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网上审批终结后到主管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办理发票增版需携带税控设备报税盘)。
  详细操作步骤,纳税人可登陆朝阳国税局网站www.bjtax.gov.cn/bjsat/qxfj/cy/“下载中心”下载。
  网上办税服务厅免费技术服务咨询话:83678885
 
二、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目前开通功能
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审批备案中心”目前已开通以下功能:变更税务登记(部分项目)、税控普通发票申请(初次、增量、改版)。其它项目暂不能使用,仍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服务等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一、业务概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2013年第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第40号公告)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三、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当场办结。
  五、办理地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或主管税务所。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合同(备案)报告管理
 一、业务概述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9号令 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第七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三、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办理时限
  源泉扣缴类合同自签订(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五、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准确,当场办结。
  六、办理地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或主管税务所
 
  
※热点问题 ※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
     第五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邮政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邮政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七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第十条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一条 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
     寄件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政企业应向寄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四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 有问有答 ※
问: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答: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6号
新族大厦附楼107/118室 
电话:85636223/65931321  
传真:8562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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