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导报20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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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最新信息 ※
1、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 热点问题 ※
1、 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
※ 有问有答 ※
1、关于残保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附件一  个税税率表
附件二  个税税率表
 
 
 
 
 
 
※最新信息※
1、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2、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 热点问题 ※
1、关于同意北京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
财综函(2011)57号
2011年8月16日,财政部公布批文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有关规定,同意北京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函》(京政函[201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
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 9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
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你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
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三、你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
和奖金。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
管工作,并尽快制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报我部备案。
此复。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 有问有答 ※
1、关于残保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29066元×(本单位2010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
疾人职工数),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
金。具体参照“北京2011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就业保障金通告”。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6号新族大厦附楼107/118室
电话:85636223/65931321
传真:85623784   


附件1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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