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导报2010.10

发布时间:2010/11/1 点击量:6732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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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信息 ※
※ 最新信息 ※
1、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2、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有问有答 ※
2、医院、诊所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3、企业将海关完税凭证丢失,如何才能抵扣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 温馨提示 ※
4、关于网上申报续费手续变更的通知
 
 
 
 

※最新信息※
1、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2、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 有问有答 ※
1、医院、诊所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国务院第540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八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2、企业将海关完税凭证丢失,如何才能抵扣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了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 温馨提示 ※
1、关于网上申报续费手续变更的通知
关于北京国税网上申报系统CFCA证书每年续费问题,经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握奇信安公司、中兴通公司协商于2010年10月20日正式启用建行代收证书费及纳税人自助服务平台。平台开通后,所有北京国税网上申报纳税人可以自行去北京建行的网点窗口(对公、对私及自助缴费终端)办理证书服务费的缴纳,缴费后再登录证书自助服务平台完成证书的换发、补发等工作,纳税人在下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可以电话咨询企业所属区域服务单位或者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客服热线。
注意事项:
1、该平台提供北京国税网上申报CFCA证书的换发、补发功能。
2、自2010年10月20日起,企业即可凭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到建行网点窗口或自助缴费终端办理证书续费手续。
3、下载更新证书的具体操作方法请登录以下网址查看帮助。
证书自助服务平台网址:https://bjtax.cfca.com.cn/ssra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客户热线:400-880-988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6号新族大厦附楼107/118室
    电话:85636223/65931321
    传真:8562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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