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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信息 ※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热点问题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有问有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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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信息※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0]119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照以下有关规定办理。
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建立货物和劳务税主管部门与稽查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文件规定对违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相应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税务所对违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区别情况及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转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见附件1,各局自印)或《税务事项通知书》(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见附件2,各局自印),告知纳税人,并将《税务事项通知书》1份报送货物和劳务税科或同职能主管部门备存。
二、辅导期纳税人,在实行纳税辅导期期间未受到稽查部门查处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税务所应于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到期后,及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停止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见附件3,各局自印),告知纳税人。
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经审批同意认定的,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出口企业)(见附件4,各局自印),告知纳税人。
四、已认定为从事出口贸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审批时应延续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辅导期纳税人当月内从第二次起每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时,应填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计算表》(见附件5,各局自印,以下简称《预缴计算表》),并携带需要计算预缴税款的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部门预缴税款。
税款征收部门复核《预缴计算表》填写无误后,应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在《预缴计算表》签注情况并加盖纳税申报章。对纳税人采用自行到银行缴税方式的,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对纳税人采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税方式的,直接划缴税款入库。
纳税人预缴税款入库后,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将《预缴计算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部门。发票发售部门应通过征管系统确认税款入库或抵减后无应预缴税款,再为其办理后续手续。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0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6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5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52号)停止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
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
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