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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信息 ※
1、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直属税务分局工作职责实施纳税人属地管理的公告
※ 热点问题 ※
3、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有问有答 ※
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问题
5、2009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清单
※最新信息※
1、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规定,2010年6月底前将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为解决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无法正常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组织软件开发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进行了修改,并在河北省、重庆市进行了试运行。为配合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范围内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升级后的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密文均为108位。
二、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升级要求:
(一)本次升级须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同时升级,具体操作为先升级防伪税控系统,再升级稽核系统,最后启用新增功能。各单位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下载、测试和升级有关补丁,启用有关功能,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升级工作。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12号补丁,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
http://130.9.1.248/应用支持/软件库/防伪税控系统/补丁下载)栏目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2号补丁,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
http://130.9.1.248/应用支持/软件库/稽核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V6.2版)栏目发布。
(三)本次升级完成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软件版本由V4.36.30变为V4.38.00。(四)各地在本次补丁升级前,应分析评估有关应用系统是否需要配套升级,以确保软件功能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四、升级工作运维支持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按时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软件的升级以及升级成功确认工作。
各地可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
http://130.9.1.248),在升级工作中获取支持服务。各地遇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总局呼叫中心重大问题通道书面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直属税务分局工作职责实施纳税人属地管理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使纳税人更加便利、便捷地办理纳税事宜,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称直属税务分局)现行工作职责,原隶属于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全部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实行属地管理,即原则上由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进行管理。为做好纳税人管辖税务机关的迁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迁移时间和手续问题
(一)纳税人办理迁出和迁入的具体手续、注意事项以及办理地点,我局将通过对外宣传网站、书面材料等多种形式另行通知,请纳税人注意查收。
(二)自6月21日至25日,直属税务分局和纳税人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迁出、迁入手续。
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迁移手续外,其他纳税人在办理完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其他税务事项后,可按照直属税务分局通知的时间办理迁移手续。
(三)使用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税的纳税人需要在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原《实时缴税协议书》撤销手续,并与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新的《实时缴税协议书》。
二、迁移期间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合理计划领购发票数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跨行政区域迁移管辖税务机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控收款机用户使用的《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均需要做缴销处理,为减少纳税人的经济损失,提示纳税人在办理迁移手续前申请领购上述发票,要合理计划领购数量。
纳税人已领购未使用的其他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及时办理应缴税款入库手续。纳税人办理迁移手续需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为顺利办理迁移手续,提示纳税人6月纳税申报期内尽早到开户银行办理税款缴纳手续或税库银系统实时缴税手续。
三、迁移期间涉税事宜衔接问题
(一)设立税务登记。自5月1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停止办理新成立企业的设立税务登记事宜。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持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为减少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新成立的纳税人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也可以持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自5月1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原则上不再受理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办理完迁移手续后,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自5月1日起,直属税务分局不再办理纳税人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手续,纳税人办理完迁移手续后,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四)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退税。纳税人以前年度形成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应于6月1日前在直属税务分局办结退税申请手续;对不能办结的,在办理完迁移手续后,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请广大纳税人理解、协助我局做好直属税务分局工作职责的调整工作,对给纳税人带来的额外负担,我们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 热点问题 ※
3、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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